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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近年来,我省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性尚待完善。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省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三庭,以便进一步修订。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一)判定某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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