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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南京市交通运输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南京市交通运输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年五月十六日)


各县局、分局:
  自《南京市交通运输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宁税稽[1987]60号文,以下称试行办法)贯彻以来,由于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变动等新的情况,《试行办法》已不完全适应当前水路运输管理的实际状况。为此,对《试行办法》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含五县)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作业的单位,个人(或联户)和外地航运部门驻宁单位从事外港配载服务,收取运费收入都必须向付款方填开“水运货物运费发票”。
  二、“江苏省南京市(或××县)水运货物运费发票”,由南京市税务局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印制、购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江苏省南京市水运货物运费发票”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1、“江苏省南京市(或××县)水运货物运费发票(备注)”只供给我市、县取得法人资格的水上运输单位填开使用。
  2、“江苏省南京市(或××县)水运货物支费发票(代扣)”只供给市、县(区)航运管理处(站、所)并由其为外地来宁的水运企业、个体户和本市、县单位、个人从事零散水运服务业取得收入时填开使用。航运管理部门须严格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四、凡符合自印发票的水上运输企业,可按《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航运管理部门办理印制发票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
  五、凡购领、使用“江苏省南京市(或××县)水运货物运费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1、持“税务登记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征管税务机关领填“工商企业购领统一发票申请书”,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统一发票购用证”(以下简称购用证)。
  2、持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购用证”及“购领发票申请表”到航运管理部门领取发票。用票人须在“购领发票申请表”中填明购票理由;主管税务机关须在“购领发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标明发票名称和限购数量;航运管理部门除在用票人“购用证”上填清发票名称、数量、起讫号码外,还需在“购领发票申请表”中填明,并将“购领发票申请表”于每月15号、30号集中反馈至各有关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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