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浦东新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区县外经委,张江高科技园区办、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各控股集团: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沪外资委批字[2000]第801号)所附附件《上海市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重新发给你们,以此文为准,原附件作废。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分支机构可在指定外汇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 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进口所需的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引进属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 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
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应逐步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