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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2. 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3. 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4.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不低于80%;

  5. 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

  6. 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 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低于10名,占研发中心总人数不低于80%;

  4. 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200万美元;

  5. 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申请设立企业(公司)法人形式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向审批部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内部的研发分支机构应按成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法规规定向审批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内部的研发部门就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按有关规定向审批部门报送增加经营范围的相关材料;已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向审批机构备案。

  六、 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从事以下经营项目:

  1. 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2. 本机构研发成果的技术转让;

  3. 与本机构研发成果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 与企业相关的项目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

  5. 与企业相关的研发项目中试生产。

  七、 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不得从事以下研发项目:

  1. 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领域;

  2. 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范围;

  3. 法律、法规不允许国外、境外组织来中国投资的其他领域;

  4. 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不得从事与该企业无关的研发活动。

  八、 其他有关规定:

  1. 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机构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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