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对各县(市、区)医疗救助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7.受理有关医疗救助保险方面的政策咨询、投诉和信访举报。
(二)县(市、区)医疗救助保险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权。
1.制定本地医疗救助保险工作方案、计划、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社区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及时投保。
3.负责对医疗救助保险对象的审核、认定。
4.负责本级医疗救助保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的赔付审批。
5.负责对本地医疗救助保险定点医院用药及治疗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受理当地有关医疗救助保险方面的政策咨询、投诉和信访举报。
7.负责当地医疗救助保险工作的报表、台账汇总、统计上报和微机管理。
(三)城市街道办事处(镇、社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本办事处(镇、社区管理委员会)医疗救助保险对象及时投保、登记并建立名册;
2.协助上级医疗救助保险办公室调查处理本辖区内医疗救助保险对象反映的相关事宜。
八、 医疗救助保险工作的监督与处罚
市、县(市、区)医疗救助保险办公室要设立监督、咨询、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方面的咨询、 投诉和举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和各县(市、 区)支公司要设立保险政策咨询和理赔热线电话, 向社会公开城市医疗救助保险政策、 办事程序、 理赔标准、 理赔结果, 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医疗救助保险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医疗救助保险定点医院的监管,坚决杜绝定点医院随意提高药品价格、医疗费价格和小病大治、拖延治疗期限等行为。
对从事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的人员,有无故对符合申请、理赔条件的投保对象不及时受理登记、审核、审批或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医疗救助保险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保险金的,由公安机关配合医疗救助保险办公室和人寿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领的保险理赔金;对干扰医疗救助保险管理审批机关工作秩序及侵犯医疗救助保险工作人员人身权益,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对为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出具虚假证明(证据)的有关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九、 医疗救助保险赔付的大病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