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断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项规定。
7.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
(二)审核并确认定点医院必须验证下列资料。
1.执业许可证。
2.证明专业人才、专科特长的相关证明资料。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符合国家等级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医药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上年度医疗服务及诊疗费用收支情况(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 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按疾病分类平均医疗消费金额及主要病种治愈率等)。
(7)院领导(法人代表)、医疗救助保险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
(三)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
民政、卫生、人寿保险部门要按照与医疗救助保险定点医院签订的协议和《绥化市医疗救助保险定点医院认定管理办法》, 严格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 定期或随时对定点医院为住院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员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下发督查整改通知书, 违背协议和《绥化市医疗救助保险定点医院认定管理办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严重违规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定点医院要切实加强对住院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员治疗及服务情况的管理, 确定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开辟一条从挂号、登记、检查、科室诊治、购药、出院、结算、理赔的全方位绿色通道。
七、 医疗救助保险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设立专门医疗救助保险办公室,由低保局承担医疗救助保险办公室的具体管理、监督、检查、审核、审批职能,财政、卫生、监察、审计、人寿保险部门派人参加。各级医疗救助保险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权:
(一)市级医疗救助保险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权。
1.制定全市医疗救助保险工作方案、计划、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
2.会同财政、卫生、人寿保险部门制定医疗救助保险赔付比例、标准并负责比例、标准的调整工作。
3.负责协助财政部门组织筹集投保资金并及时打入人寿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4.负责对县(市、 区)医疗救助保险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助保险对象转院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审批。
5.负责对人寿保险公司、定点医院运营及服务情况的监管,定期检查并按规定处理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