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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

  (一)投保资金来源渠道。省级财政下拨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县(市、区)政府按省拨资金50%比例匹配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福彩公益金5%比例提取的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资金;有支付能力的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自付投保资金及专项社会捐助资金等。
  (二)投保标准和分担比例。投保资金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和投保者按比例分别承担,每年由县(市、 区)政府为每位低保对象补助30元, 低保对象每人负责70元;城市“三无”低保对象投保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员由本人负担全部保费。
  (三)投保资金管理和拨付。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社区或企事业单位投保对象由社区或单位统一组织团体投保),政府补助部分和低保对象个人支付部分(须经低保对象本人或户主同意后签订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由县级财政或民政部门按季从所领低保金中直接扣缴,直接打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在县(市、区)支公司统一设立的农行账户;保费统一实行市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遵守保费收缴运行程序,确保资金安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和所辖各县(市、区)支公司设有专人专柜,负责实施相关理赔等事宜,确保及时理赔。
  五、 医疗救助保险住院和理赔资料的收集与认定
  (一)办理住院手续。
  出险人或代理人在办理住院手续时, 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市低保对象救助证或低收入证明、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证、个人银行开户存折账号, 同时应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须由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代理人须持出险人和本人身份证及理赔委托书)。
  (二)申请理赔所需资料。
  六、 医疗救助保险定点医院的认定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保险定点医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满足保险业务区域内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的医疗需要。
  2.符合国家等级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为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提供挂号、检查和医疗减免等优惠政策及全方位优质服务。
  5.严格执行医药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和价格规定,药品价格必须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基础上优惠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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