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日
绥化市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工作, 确保城市医疗救助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绥化市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办法(试行)的规定, 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 医疗救助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当地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均可申请加入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保险。
(一)可以纳入医疗救助保险的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额度较大的人员。
3.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低保边缘人员。
4.城镇贫困残疾人员。
5.城镇归侨、 侨眷和少数民族及信仰宗教的贫困人员。
6.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7.城镇在职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医疗负担仍然较重人员。
8.市、 县(市、 区)两级政府文件规定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不能纳入医疗救助保险赔付的范围。
1.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2.因自杀、 自残、 打架斗殴、 酗酒、 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因器官移植(本操作规范所规定的重大器官移植除外)、 镶牙、 整容、 矫形、 配镜以及保健、 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5.未按规定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6.拒绝参加医疗救助保险, 不按期足额支付投保资金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