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脱离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工作岗位连接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六) 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地产经营机构从业的;
(七) 申报不实、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的;
(八)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管理机构作出注销注册决定前,应当对注销注册的理由、事实,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其注册房地产经营机构,当事人有权对注销注册提出异议,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注册管理机构作出注销注册决定后,作废注册证书,书面告知被注销人和注销人原注册房地产经营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自被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业务,三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二十七条 省人事厅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营机构,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协助从事各种房地产经纪业务,终审时没有签字权,可获得合理报酬。
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其机构要求委托人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营机构,并以房地产经营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房地产经营机构兼职。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