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可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延续注册程序:
(一) 申请人向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 申请报告经机构签字同意、盖章后,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延续注册申请表、《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和本办法第十六条(二)、(四)、(五)项规定的材料按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延续注册;
(三) 准予延续注册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上加盖延续注册专用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从业机构或者从业机构名称等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注册程序:
(一) 变更注册机构的:
1、 申请人向原注册管理机构提交变更注册的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注册申请表;
2、 申请报告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携申请报告、申请表等材料,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3、符合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4、 准予变更注册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上加盖变更注册专用章,并予以公告。
(二) 变更从业机构名称的:
1、 申请人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注册申请表:
2、 申请人携申请表、变更后的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机构资质备案证件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3、 准予变更注册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上加盖变更注册专用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遗失的,先经媒体公告原证书作废后,由持证人提出申请,其注册房地产经营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经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补发。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
(一) 死亡或失踪的;
(二)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受刑事处罚,该刑事处罚执行之日起至五年以内的;
(四) 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待续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