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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试教材、命题工作,统一规划、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持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境内的房地产经营机构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有资格申请参加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条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后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应在注册证书上明确刻划起止的具体日期。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或申请未获准的,变更未申请变更注册或申请未获准的,以及注销注册的,原《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作废。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岗位上工作;
  (三) 经房地产经营机构考核合格,签有正式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四) 无本办法第十四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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