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人专字〔2006〕230号)
各州、地、市人事局、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厅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了《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
凡经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我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省建设厅负责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青海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