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按受灾家庭申请、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入户核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张榜公示、乡镇审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的程序进行。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社保资金专户”的“救灾分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捆绑下达后,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按照重建维修规划、工程质量要求和重建维修进度分批拨付。市、县政府应将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拨付。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县、乡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定向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必须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要加强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大监察审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案件,保证补助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5、其他优惠政策
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农户,在规划和补助范围内建设住房的,耕地占用税采取先征后补的形式全额返还给受灾户,免除土地登记工本费。同时,要将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民房搬迁、扶贫整村推进等支农惠农项目整合实施,统筹各类项目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对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的资金补助标准、范围、发放程序、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认真落实重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灾后重建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非常繁重。各县(区)、各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严格标准,提高效率,确保灾后重建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推进。
1、健全责任机制。灾后重建是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灾后重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市上已成立了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和灾后重建任务大的教育、卫生、水务、交通等市直部门,也要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要逐级、逐单位、逐项目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认真负责,措施上务实有力,把各项重建任务落到实处,体现在人民群众的满意上。要建立可追溯的重建工作责任倒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事事有人抓、有人管,件件有人协调、有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