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兑现重建工作的补助政策
全市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工作,严格按照《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甘民发〔2008〕65号)、《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甘财预〔2008〕49号)和《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甘财库〔2008〕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补助对象和范围
按照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印发“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评估办法的通知》,经逐级评估认定、登记在册的农民受损住房,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仅限于地震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对因地震倒塌或严重破坏无维修价值造成无房的和因原村庄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或整村搬迁的,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沉重构建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建破坏严重)的,列入维修补助范围。对长期不居住因灾损毁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家庭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三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畜圈棚舍等辅助用房及工棚临舍等,不列入补助范围。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2、补助标准
农民住房重建维修,按照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要求,每户均按3间45平方米补助。倒塌或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每户补助2万元;一般性损坏需维修的,每户补助3000元。对已享受政府维修重建补助资金,按三间建房仍有实际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分散供养五保户等住房,经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后,在每户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内,由县(区)给予3年的财政贴息。对房屋倒塌或损坏的分散五保对象,采取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相合的方式,由县、乡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需要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政府重建2-3间住房或维修受损房屋,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负担。新建住房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3、补助资金来源
除中央、省级财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外,市、县(区)灾后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调整预算、压缩支出节约的资金;对口帮扶资金;地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特殊党费中补助我市的特殊党费;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资金和部分扶贫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