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公布《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客运行业和客运市场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完善管理法规,使我市的出租、旅游汽车行业在依法管理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发的《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执行。
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5]59号文件关于城市客运交通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精神,为加强对出租、旅游汽车的管理,确保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的管理,确保《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促进出租、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切在本市(包括郊区、市辖县)经营出租、旅游汽车客运业务(含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以下简称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
第三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客运交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本市经营出租、旅游汽车客运业务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体户持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待业证、驾驶执照向市客管处办理申请客运车辆的购置计划;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车或办理车辆过户。
(二)申请者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申请表及购车发票或旧机动车辆交易所过户手续,到市客管处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由市保险公司委托市客管处办理)。
(三)申请者凭市客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四)凭《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客管处办理领取《客运经营许可证》,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许可证》。
(五)凭《客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保险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检验,领取行车执照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