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批准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等单位加收服务费的通知
(二○○○年十二月四日 宁价服[2000]547号)
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等单位:
你单位关于申请加收服务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物价局、税务局旅管理字[89]059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旅游局苏价涉[95]第271号、苏旅管[95]463号文件关于加收服务费问题的规定,经考察研究后,同意国际会议大酒店等单位加收服务费。
一、批准加收服务费的单位及服务费率为: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为15%,南京新纪元大酒店为10%,南方酒店为10%,白鹭宾馆为10%,明日大酒店为7%。
二、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对象仍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旅游局计价费[1997]248号文件规定,即为来店宾客提供服务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四个项目,宾客在饭店购物、娱乐时不加收服务费。
三、服务费应实行专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苏财外[95]33号文件关于服务费加收问题的规定,凡经批准加收服务费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定点饭店同)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应向地方税务局交纳所得税和向市旅游局上交宣传推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