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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应用电子商务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应用电子商务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宁价费[2000]508号)


南京市医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应用电子商务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取网络服务费的报告》(宁医研[2000]10号)悉。你所所属南京卫生信息中心开发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具有向全球药品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集合竞价、撮合成交、CA认证、网上支付等电子管理、电子采购、电子销售和电子会计等功能。使用该系统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仅客观公正、公平、公开,还可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卫生部等五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及《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所在应用电子商务系统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你所统一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金额5‰的中标服务费。其中,2‰由你所支付给招标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作为药品招标及管理费用,3‰为你所的网络信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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