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三月十四日 宁价房[2000]141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2000]24号),经研究,现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发生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按成交价9‰收取,其中市场交易服务费与办理产权服务费各半。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由卖方负担3‰,买方负担6‰。
二、不发生交易行为的单位、个人自建房屋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9]147号文执行。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9]213号文执行。房地产赠与等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9]130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