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的通知
(二○○二年元月十五日)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规范我市液化气供应站的设立,打击无证经营液化气行为,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液化气行业状况,我们制定了《南京市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便民站设立的审批仍按《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额度有关规定进行。
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方便居民使用液化气,规范我市液化气供应站的设立,打击无证经营行为,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燃气行业管理要求及液化气行业现状,制定液化气便民供应站(以下简称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储量1立方米以下(含1立方米)的便民供应站,储量在1立方米以上的供应站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便民供应站或原有液化气供应站的扩建、改建为便民供应站必须符合本条件。
第四条 建筑条件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房或违章建筑内不得设立便民供应站;
(二)房屋应为平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有独立开票间或值班室;
(四)瓶库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