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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完善《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完善《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管理的通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企业:
  为引导消费者使用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以下简称燃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标准,现就燃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产品合格目录》(以下简称《燃具目录》)每年更新一次版本。我局每年12月份下旬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版《燃具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原版《燃具目录》即自行作废。
  二、《燃具目录》公布的燃具范围为:在本市销售的并符合本通告要求的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燃具。
  三、受理编入《燃具目录》的时间及条件:
  1、我局每年9月1日-11月30日受理编入下一年度版《燃具目录》的申请。
  2、燃具的生产或者进口或者销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编入《燃具目录》报告(应注明燃具的品牌、型号,并声明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因材料虚假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企业的《工商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仅提供复印件时应加盖企业鲜章)。
  (3)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具,应提供该燃具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盖生产企业鲜章的复印件);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燃具,应提供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机构出具的该燃具型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燃具,应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燃具商检报告,或者提供海关报关单和国家授权的燃具检测机构出具的该燃具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4)商标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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