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实施《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液化气供应单位、挂靠供应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液化气供应站管理,规范液化气供应市场行为,确保液化气用户的利益,我们依据《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规范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行为,维护液化气供应市场秩序,本着疏堵结合、方便用户、规范经营的原则,根据《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之有资质单位为已领取《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所称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为已办理《南京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从事瓶装液化气零售的站点;所称之挂靠供应站是指本市范围内所设的,产权独立并固定挂靠在本市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供应站。
第三条 本市有资质的液化气经营单位可按《南京市燃气资质等级管理规定》要求,在各自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符合《南京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审批条件》的挂靠供应站,挂靠供应站应与其它供应站一样办理《使用证》,《使用证》上注明“挂靠”字样。
第四条 挂靠供应站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须为全市公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男性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五十周岁以下,并经市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挂证上岗。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服从被挂靠单位的管理,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供应站设施符合“达标供应站”要求。
四、符合供应站布点规划。
第五条 挂靠供应站应在被挂靠单位充装液化气。遇特殊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停产检修等)确须到别处充装的,须经被挂靠单位同意,并由被挂靠单位报请市燃气管理处就近指定单位充装。
第六条 被挂靠单位须保障挂靠供应站的正常供气,保证不脱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