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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改制时,医疗未终结且未鉴定伤残等级的因工伤残职工,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需费用由原企业留足。
  (四)企业改制时,在职职工属于1994年4月30日前因工受伤经鉴定为5-10级,企业没有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原企业按199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关于解除、终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合同后其待遇方面的问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职工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患重症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3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每人再增加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等有关方面的问题
  (一)离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费用按照每人15万元标准,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人员由改制后的企业接收管理;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人员全部从原企业剥离,由原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接收管理;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撤并的,离休人员由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部门接收管理。
  (二)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需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实行社会化管理。2006年按每人2.2万元标准缴纳(含档案管理费、活动经费、采暖补贴)。退休人员其他统筹项目外费用,按照企业改制前实际支付标准一次性支付给退休人员。2007年以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退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改制企业还需为每人缴纳12万元的医疗费。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退养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人员支付生活救济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照下列标准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死亡职工及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地处市内四区和先导区企业的,按每人每年1848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企业,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费用。职工及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已享受生活救济费退休人员遗属除外)的其他费用由改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参照前三年所发生费用的平均值计算)。退休人员遗属采暖补贴费按每人1.5万元缴纳。退养人员每月生活补助费按其单位所在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缴纳。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按每人每年1800元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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