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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总工会关于转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6]115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一、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的劳动合同。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等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要续签不少于三年。企业不得在改制时大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裁员200人以上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审核后实施。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时,改制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计算标准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确定。
  (二)改制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改制后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发放。
  二、关于拖欠职工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方面的问题
  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债务和社会保险费,改制企业应一次性付清和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三、关于工伤职工有关待遇方面的问题
  (一)因工伤残l-4级的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改制后企业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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