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依托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公助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依托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公助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宁价费[2001]130号、宁教计[2001]16号)


各区物价局、教委、各有关民办公助学校:

  针对近年以来依托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公助学校在办学资质、招生、收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管理行为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秋季新学期起,凡未经过市教委重新审批的、不具备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和未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原依托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公助学校,不得按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标准收费。

  二、民办公助学校招生规模应按学校的办学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并报市教委批准。班级学额按宁教[2001]31号文件中《关于民办中小学设置审批的暂行规定》即40人/班执行,扩招比例原则上不得突破20%。

  三、各民办公助学校可收取每生40元综合素质报名测试费。校舍采取租赁方式的民办公助学校, 学费标准调整为1800元/生·每学期,此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学校应根据办学情况向市物价局申报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方能收费。自筹资金独立建立校舍的民办公助学校,按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四、民办公助学校的代办费、毕业班补课费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