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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年一月八日 宁价费[2001]004号)


南京市交通招标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取交通招标中介代理服务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你中心已具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收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其标准暂参照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招标中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房[1998]491号)的收费标准执行,即:中标金额在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以下的,按中标金额(下同)0.9%收取;中标金额在8000万元至15000万元(不含15000万元)的,按0.8%收取;中标金额在15000万元以上的,按0.6%收取。上述收费标准中含投标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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