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还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不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三)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申请支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前15日内,到委托人处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还贷手续。

第五章 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以房产作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房产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负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应随时接受委托人、受托人监督检查;
  (三)抵押期间,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证、变卖、馈赠;
  (四)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质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有价证券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必须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