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还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不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三)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申请支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前15日内,到委托人处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还贷手续。
第五章 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以房产作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房产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负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应随时接受委托人、受托人监督检查;
(三)抵押期间,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证、变卖、馈赠;
(四)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质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有价证券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必须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