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绥化市城镇(含所属县、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满2年,并且未曾支取过公积金;
(三)有购、建房总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六)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自建住房的,须持有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七)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借款人应到委托人处填写《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表、本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交委托人审查;
(三)委托人收到个人贷款申请及其它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四)委托人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或《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合同》或《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偿还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应符合下列条件(以最低限为准):
(一)不得高于所购或建造房屋总造价的60%;
(二)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为10万元;
(三)不得高于按照住房公积金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超过3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12×贷款期限。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二)贷款限期不得超过其距离法定离退休的时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3.60%,5年以上年利率4.05%,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