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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8日)废止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0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金融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在本市城区购、建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贷款业务。其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贷款人)是指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已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四条 委托人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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