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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法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法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水利局)


  本办法是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制定。

  一、在以下情况下需提交水土保持方案:

  1、在低丘山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大中型企业等,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方案;

  2、集体企业和个体在低山丘陵区采矿,开采者在申请办理采矿手续时,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水土保持方案(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所包含的内容:

  1、建设开发项目及自然地理概况;

  2、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积;

  3、废弃的沙石、渣土堆放位置,占地面积及数量;

  4、水土流失预测;

  5、防治措施及治理进度;

  6、治理经费的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效益分析;

  7、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审批权限的划分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同级。

  1、建设项目是由省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是由市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包含郊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3、建设项目是由县(包含郊区)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包含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城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审批部门注意事项

  1、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需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审部门在20日内上报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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