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水利局关于调整高淳县水库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年九月一日 宁价工[2000]372号、宁水政[20001326号)
高淳县物价局、水利局:
你局《关于调整水库供水价格的请示》(高政价[2000]28号)收悉。根据南京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00]276号、宁水政[20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县调整水库供水价格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水库供水价格调整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
二、具体价格为:农业:按方收费每立方米由1.6分调整为2.6分,按亩收费稻麦田每亩由8元调整为12元。水产养殖:按亩收费每亩由2元调整为7.5元。
三、水库供水价格调整后,供给自来水厂的价格暂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