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年九月四日 宁价费[2000]370号)
市市政公用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你局客运管理处对出租汽车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大了培训资金投入,更新了培训内容,强化了培训手段,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现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0]120号、苏财综[2000]60号)中有关培训收费标准的调整精神,结合我市客运从业人员培训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上岗培训收费:理论培训每期71课时,收费180元/人·期;实际操作培训每期3学时,收费10元/人·期,合计190元/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