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申幼儿园(所)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宁价费[2000]357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委:
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中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幼儿园(所)应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0]11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乱收费。
2、管理费、保育费按月收取。管理费全学年收足12个月,毕业班按10个月收取;保育费按每月幼儿在园时间,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收,超过半个月按全月收,不跨月累计时间。
3、幼儿园代办的园外实践活动、体检和幼儿的生活用品等费用,应按实收取,幼儿园不得从中盈利。代办的幼儿学具,严格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幼儿园学具品目》办理,不得强行代办规定以外的项目和较高档次的学具。
4、社会兴办的幼儿园(所)上浮20%,仅限于管理费和保育费,其余收费及民办幼儿园仍按文件规定执行。
5、每天提供一餐两点或两餐两点服务的幼儿园,按日托标准收费。每天提供三餐两点不提供住宿服务的幼儿园,按全托不夜宿标准收费。
6、幼儿园举办的兴趣班,必须将兴趣班实施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参加兴趣班应本着自愿的原则,课时每周不少于2个单位课时,每个幼儿最多只能参加2个兴趣班,兴趣班收费标准为每班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幼儿园在节假日举办的兴趣班,需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兴趣班收费单独列帐,接受监督。
7、郊、县小学学前班收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学前班以外的开支。
8、今后凡发现幼儿园违反规定乱收费,除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由教育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直至降低幼儿园等级。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