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用砂石开采管理若干意见
(绥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全面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合理设置和布局,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合理规划、科学开发,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和市财政收益,保证市域经济发展对砂石的需求,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遏制砂石市场垄断的形成,同时有效防止非法开采砂石死灰复燃,巩固好2006年、2007年绥化市砂石专项整规工作成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在砂石市场管理和建筑用砂采矿权设置上采取严格控制、堵疏结合的办法。即按照市场的需求,严格控制新设建筑用砂采矿权数量,对原有采砂企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现象。
(二)提升准入门槛原则。在新设建筑用砂采矿权的准入条件上,对“小、散、乱”等不符合办矿相关政策条件的,坚决堵住不开口子。对符合建筑用砂采矿权设置条件的,也要提高准入门槛,有计划放开并严格审批程序。
(三)可持续利用原则。砂石开采要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要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而引发的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实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设优立强、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砂石资源向规模大、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集中,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
(五)突出区域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新设建筑用砂采矿权的准入条件
(一)砂石开采划定的范围。
全市所辖范围内呼兰河、诺敏河等流域内明滩、暗滩。
(二)可以开采砂石的地类及基本条件。
1.符合绥化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河道明滩(行洪区内)开采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先行批准。
3.经林业部门批准的原林地和经畜牧部门批准的原草原及天然荒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