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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装潢垃圾清运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装潢垃圾清运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宁价房[2001]083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建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号)精神,单位或个人装饰房屋弃置的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装潢垃圾处理费,原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附表中的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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