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共安全管理。实行 24 小时保安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和消防、保安监控设施的操作值守。
3、公共设备设施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中央空调、公共卫生间、公共照明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4、绿化管理。负责管理区内的绿化美化,绿化物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环境优美。
5、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副本 ;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
4、物业管理收费书面申请,包括物业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公共设备设施情况、楼宇功能配置、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公共服务详细内容、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
5、等级收费申报表和公共服务费构成的详细计算及分析说明 ;
6、已人住物业应提供业主 ( 住户 ) 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收费标准的意见和物业管理单位年度收支明细帐。
第十一条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办理合法人住手续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应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房屋及产权人购买后 6 个月末人住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按核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 50% 缴纳空置房管理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橱)和专用汽车停车场(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
第十三条 房屋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列帐并以每个水电计费总表为计费单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总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代表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