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附表中的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装潢垃圾清运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废止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宁价房字[1999]611号 1999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
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