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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降低足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降低足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宁价工[2001]102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黄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1]88号)精神,决定从四月一日起,适当降低黄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具体标准为千足金(99.9%以上)每克101元,足金(99%以上99.9%)每克100元。加工费标准仍按(宁价工[2000]19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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