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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失效]

  (十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十六)进入环形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
  (十七)逆向行驶的;
  (十八)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
  (十九)超越前方正在掉头车的;
  (二十)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的;
  (二十一)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二十二)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二十三)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二十四)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
  (二十五)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二十六)倒车的;
  (二十七)溜车的;
  (二十八)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二十九)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三十)驶入禁行线的;
  (三十一)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十二)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三十三)违反导向标志指示方向行驶的;
  (三十四)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三十五)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八条 两方当事人均有第七条所列情形或一方当事人有第七条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责任。

  第九条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事故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无本办法列举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接到报警的,在到达现场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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