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共同签名的《协议书》或者其他证据,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本办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
(一)同车道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四)行进方向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一方未让行进方向有交通标志、标线的一方先行的;(有停车或者减速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除外)
(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遇有公共汽车、电车、校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校车先行的;
(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八)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
(九)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十)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十一)行经公交车站,未让进出站台的公交车先行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