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大公告【2006】100号)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快捷、便民、高效率地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及《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四条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填写《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简称协议书)或者与协议书内容一致的其他文字材料,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附近地点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按规定赔付。无需保险公司理赔的,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