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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民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分离建设试点的意见

  13.资金管理。农民生活用房(公寓式住宅)和生产用房的建设资金,由房屋被拆迁农民利用拆迁补偿款及家庭自筹解决。鼓励村集体筹资或企业等出资参与生产用房建设,建设资金由村自求平衡。
  14.质量管理。建房应由村集体组织或镇乡(街道)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施工监理。各地的生活和生产用房建设,要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由建设业主根据有关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在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后交付使用。
  15.物业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地农民公寓式住宅物业管理细则。
  五、经营管理
  16.资产量化。村集体应采取股份化等方式将生产用房资产量化到人。股份量化方案必须由全体股民参与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以保证股份量化配售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17.股权处置。村集体应颁发统一的股权证或签订有关协议。村民对配售股权享有不完全处置权,在同村范围内股权可以转让,但不得转让给外村的个人或组织。
  18.市场运作。生产用房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有条件的可单独组建规范的股份组织进行经营管理,并按股权分配红利。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六、扶持措施
  19.用地保障。国土部门通过指标调剂等方式,保障试点村启动区块的用地指标。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优先用于建造农民生活用房和生产用房。对试点村放弃建设用地指标的,国土部门按有关政策对指标实行回购。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建设公寓式住宅和生产用房,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规费后的净收益部分,返还用于扶持新农村建设。
  20.财政扶持。市财政建立专项资金,对市区试点村农民生活用房(公寓式住宅)和生产用房的配套设施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与市农办另行制订。县(市、区)、镇乡(街道)要根据财力提出相应扶持标准。
  21.利益激励。试点村村委会要按照生活用房占地面积和住宅面积控制标准,将生活用房面积减小与生产用房面积扩大、村级集体资产红利(福利)分配等挂钩,鼓励农民减少生活用房,扩大生产用房。对农户不愿将节地面积折算为生产用房占地面积的,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折算办法由各地按照实际测算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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