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试点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公寓式住宅和生产性用房建设试点项目计划,并抄送市推进农民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分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8.规划管理。规划部门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和拆旧建新要求,在试点村统一规划集中统建、联建四层以上公寓式住宅小区,并对容积率、间距、层高、外观及基础设施、公建房屋配套等作出详细规定。在靠近城镇、交通方便、消防达标的试点村,鼓励兴建小高层住宅。试点村一律停止审批单院独户及两户联建等点式农民住宅。
同时,按照居住和生产分离的原则,正确处理生活、生产、生态及公共配套设施间的关系,用节余的宅基地指标在本村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用房,也可用多余宅基地复垦后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所在镇乡(街道)范围内跨村置换并建设生产性用房。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建设,都要根据规定及时办理规划管理等相关手续。
9.审批管理。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民生活用房和生产用房的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认。生活用房建设项目实施前,应由建房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村集体作为一个项目统一到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事项,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出让手续。生产用房建设项目由村集体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出让手续。
10.土地管理。按人均占地面积100m2控制整村的生活用房、公建基础设施与生产用房总占地面积。其中农民生活用房(公寓式住宅)占地面积按一户3人及以下75m2、4-5人110m2、6人及以上125m2控制,由此减少的相应面积统一折算为生产用房占地面积;农民生活用房(公寓式住宅)住宅面积按人均50m2控制(市区单户面积封顶250m2,1人户保底60m2,县市自定)。鼓励农户选择小户型住宅,节余的住宅面积可按1:1.5折算成生产用房占地面积。
11.权证管理。农民生活用房与生产用房的供地方式由集体土地向国有(国有行政划拨或国有出让)和集体用地相结合转变。公寓式住宅仍属农民建房性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国土和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证核发到户。对行政划拨性质土地上所建的公寓式住宅,农民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上市转让,但不得再次申请农民建房。生产用房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发到村集体、房产权证核发到户,不允许向村集体以外人员转让。国有行政划拨或国有出让性质土地上所建的生产用房,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证均核发到户。国有出让性质土地上所建的生产用房及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所建的生产用房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上市转让,但不得再次申请农民建房。
12.项目管理。村集体组织作为项目代建业主,试点村要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安置户代表组成,其中安置户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名额为1人/10户),全程参与项目的招标、资金筹措和房屋建设的质量监督,实行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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