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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对划转不良资产进行管理与处置,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的。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处置资产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的。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的。

  (五)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的。

  (六)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的。

  (七)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资产的。

  (八)泄露商业秘密的。

  (九)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十)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公司在划转不良资产的接收、回收、核销等管理环节中,发现有关企业有放弃应有、应得权益或隐瞒、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以及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属于人为原因造成,应向市国资委作专题报告。

  企业在日常管理或划转不良资产工作中,发现企业有关人员有放弃应有、应得权益或隐瞒、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以及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属于人为原因造成,应向市国资委作专题报告。

  市国资委召集不良资产核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不良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上述情况隐瞒不报的单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2个月前,清理出本年度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核销。

  第三十二条 市属已改制国有企业尚未处置的不良资产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国有企业不良国有资产的申报、核准、核销和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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