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汇总表》及明细表进行审核后,下达不良资产划转通知。
(三)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资产划转通知与企业签订《温州市国资委不良资产划转移交协议》,并履行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与被划转企业签订资产保全责任书。
(四)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资产划转通知和移交协议,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并作出相关账务处理,明确不良资产的产权归属。
国有控股公司不良资产的划转,应取得其他非国有股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交接不良资产时,应认真核对账册和凭证,列出资产移交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核对账册和凭证的内容包括:
(一)移交企业需对每笔资产项目填写《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材料移交目录》,并在备注栏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注明经办人。
(二)移交企业需提交《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情况表》,详细填列本企业划转的各类资产明细项目。
(三)移交企业须提交个案情况的文字说明,即对每个项目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生经过。
(四)债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所有合法证据材料;
2.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尚未审结的,提供所有的诉讼文书材料;已经结案的,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件;
3.债权有担保的,提供担保人情况;
4.债权有抵押、质押的,提供抵押物物权凭证、质押凭证;
5.债务人是否发生过更名、住所变更、兼并破产、被注销等,并对变动的情况予以说明;
6.债务人的身份、资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7.其他有关债权的材料。
(五)股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付款凭证等能证明投入参股项目的文件;
2.股权项目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纪要、决议等文件材料;
3.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
4.发起人协议书或出资人协议书;
5.其他有关股权的材料。
(六)实物资产应填制实物资产明细清单,列明实物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