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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汇总表》及明细表进行审核后,下达不良资产划转通知。

  (三)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资产划转通知与企业签订《温州市国资委不良资产划转移交协议》,并履行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与被划转企业签订资产保全责任书。

  (四)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不良资产划转通知和移交协议,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并作出相关账务处理,明确不良资产的产权归属。

  国有控股公司不良资产的划转,应取得其他非国有股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交接不良资产时,应认真核对账册和凭证,列出资产移交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核对账册和凭证的内容包括:

  (一)移交企业需对每笔资产项目填写《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材料移交目录》,并在备注栏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注明经办人。

  (二)移交企业需提交《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情况表》,详细填列本企业划转的各类资产明细项目。

  (三)移交企业须提交个案情况的文字说明,即对每个项目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生经过。

  (四)债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所有合法证据材料;

  2.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尚未审结的,提供所有的诉讼文书材料;已经结案的,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件;

  3.债权有担保的,提供担保人情况;

  4.债权有抵押、质押的,提供抵押物物权凭证、质押凭证;

  5.债务人是否发生过更名、住所变更、兼并破产、被注销等,并对变动的情况予以说明;

  6.债务人的身份、资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7.其他有关债权的材料。

  (五)股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付款凭证等能证明投入参股项目的文件;

  2.股权项目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纪要、决议等文件材料;

  3.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

  4.发起人协议书或出资人协议书;

  5.其他有关股权的材料。

  (六)实物资产应填制实物资产明细清单,列明实物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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