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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六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4、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省教育厅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电子学生档案,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学生在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就读,并注明借读年限。
  6、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开始后出现的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校就读。
  三、发榜时间
  5月底以前,各小学完成新生报名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四、具体要求
  1、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生入学的具体细则。
  2、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布局调整和新生入学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各小学的施教区,严禁出现新生入学无施教区的现象。各小学要严格按施教区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3、学校办学规模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班级学额要严格控制,便于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条件的学校可实施“小班化”教学或“寄宿制”的试验。省、市实验小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借读生数量,严格控制班级学额,省实验小学不得突破48人,市实验小学不得突破52人。
  4、拆迁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一年级入学问题按市教育局宁教初[2006]9号文《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办理。
  5、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
  6、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学校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宣传、调查和动员工作。并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盲(含低视力)、聋哑、弱智儿童和其他残疾儿童的招生工作或推荐工作(请盲、低视力儿童的家长与市盲校联系;聋童的家长与市、区县聋校联系;弱智儿童的家长与区培智学校(班)联系)。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应尊重家长的选择,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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