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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六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六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宁教初[2006]10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了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保证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就近入学,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今年小学新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名条件
  1、入学年龄:六周岁(即200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的规定,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属下面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③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各区县可在5月中、下旬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做好小学新生报名工作。
  2、适龄儿童监护人员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产权证等有关证明。办理手续时,学校可了解儿童有关情况,但不得进行智商等各种测试。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各学校应将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入学的报名程序,认真依法落实该项工作,切实做好学校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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