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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初中办学若干问题的管理意见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初中办学若干问题的管理意见
(二○○六年二月七日 宁教[2006]7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巩固、深化、提高、发展”义务教育的战略方针,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是我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为了切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教育的科学发展观,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根据苏教法[2005]2号和苏教基[2005]3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义务教育应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的原则,让更多的市民子女享受到少缴费,直至免费接受公办义务教育的权益。各区县教育局要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学区,确保义务教育学位的落实。公办初中学区划分范围和招生计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区县教育局应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校中校”、“校内班”。
  3、从今年起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规模,城区各区原则上保留一所民办初中,到2007年全市民办学校招生人数应基本控制在初中人数的10%以内(其中城区不超过20%)。
  4、继续调整整顿依托三星级以上高中举办的民办初中,从2006年起恢复公办性质的招生或停止招生。民办初中转为公办后,不得再以民办初中名义录取新生并按民办初中的收费标准收费。其它民办初中要按《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办学,凡不达标的民办初中须在2007年底前达到市政府规定的办学标准。
  5、进一步完善初中招生办法。公办初中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局确定。民办初中按办学条件确定当年的招生计划,其招生计划分为电脑派位计划和自主招生计划,取消民办初中的扩招计划。民办初中自主招生计划和电脑派位计划均应统一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再另外收取择校费和其它费用。
  6、民办初中招生要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举行考试或变相考试;不得借助社会办学机构、团体组织进行竞赛或考试。严禁任何社会办学机构举行非本校学生参加的,与初中招生挂钩的学科性竞赛或考试。民办初中以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形式录取的新生均混合编班。
  7、任何初中不得在招生前擅自承诺录取新生,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也不得借特长班招生的名义变相择优招生,凡违规承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纠纷的,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8、加强初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初中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教育局成立规范初中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领导小组,由徐传德同志任组长,张也可、周文海、洪伟、王云霞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洪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中教处、初教处、规划处、职社处、监察室、市招办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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