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
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现对2003年印发的《南京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称字[2003]3号)进行修改,并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
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1、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教学为内容的有偿家教;或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均延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4、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