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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中学一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9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8年,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职业学校的教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的职务5年以上(其中转评为中学一级教师1年以上)。
  3.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1979年(含)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应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才能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980年(含)以后从事教学工作的小学教师,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能申报“小中高”。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且所学专业应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其中任期内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第八条 外语要求
  1、1963(含)年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须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需按降一个档次考第二外语或提高一个档次(高级职称为A级外语)考所教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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