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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4.建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及管理人员支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无偿服务制度。市属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进行累计6个月以上的医疗服务,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回医疗服务,义诊、查房等形式,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考评,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依据之一。鼓励城市二、三级医院的管理人员到农村镇(街道)卫生院挂职锻炼,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的指导,更新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
  (二)对口支援的内容
  1.加强城市医疗卫生技术对农村的辐射
  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单位的需要重点加强受援单位的人员培养、学科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可采取分期分批、定期轮换的办法,选派有经验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受援单位进行兼职、讲学、培训、技术指导等全方位的帮助,接受受援单位的人员进修、学习,井减收或免收进修费,将适宜设备无偿送与受援单位。对口支援单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双向转诊的业务协作关系。受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身努力和对口支援,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2.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重视农村现有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采取业务进修、集中培训、继续教育、短期研修、专题讲座、上级单位专家对口会诊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水平,为农村培养出一支高水平的医疗卫生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的综合考评。
  3.提升农村卫生资源的质量
  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医疗资源,制定相应措施,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医务人员和城市富余医务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下,鼓励上述医务人员到农村举办医疗机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适宜技术标准,积极推广、引进适合当地农民需求的适宜技术,设备,县及县以上医院在可能的条件下,要想方设法为对口支援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设施、设备和技术援助。
  4.经费补助及保障
  在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中,不得加重基层负担。承担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工作任务的人员工资、资金由原单位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受援单位要妥善安排支援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市、区(县)政府要对城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工作活动中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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